法制周報訊(通訊員 段蘇航)近日,由湖南省桂陽縣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的鄧某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在桂陽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這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以來,我省首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鄧某迪利用其擔任某網(wǎng)絡通信公司上門交付專員的崗位便利,將其在為客戶提供上門交付手機卡的服務過程中獲得公民個人信息,以每條6. 5元至20余元的價格,通過微信群出售給他人。另鄧某迪出售周某的個人信息被他人用于注冊微信公眾號,因微信公眾號侵害他人的商標權(quán),導致周某被提起民事訴訟。
承辦檢察官認為,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quán)和隱私權(quán)受法律保護。本案中鄧某迪出售公民個人信息1000余條,非法獲利19522. 12元,其行為侵犯了不特定對象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的個人信息沒有被追回,出售的個人信息包括他人的身份證號碼、姓名、電話號碼,可能對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等合法權(quán)益造成危害和嚴重威脅,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鄧某迪非法出售他人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quán)責任。
桂陽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鄧某迪犯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在省級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被告人對判決結(jié)果表示服從,于期限內(nèi)沒有提出上訴,并在《法治日報》上刊登致歉聲明,現(xiàn)判決已經(jīng)生效。
責編:劉建軍
來源:法制周報